前言:1995年第1715号芬兰商标法于1995年12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协调一致。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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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715号芬兰商标法于1995年12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协调一致。
该法的要点包括:
延伸到整个欧共体经济区内的权利耗尽原则;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可以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
商标申请必须具体列明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自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的滞后异议代替了2个月的提前异议;
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有效使用;
只要缴纳了续展费,商标注册则被视为已经续展而且对注册商标的修饰性改变可以不备案;
在芬兰没有居所的商标异议人或者答辩人必须委托芬兰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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